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所“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科学院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一、招收计划
根据研究所科研工作需要,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确定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并公布。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两年;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40岁以下;
(三)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在职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四)须脱产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原则上不接受我所培养的博士和我所在职人员进入我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必须是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的岗位聘用人员。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全年受理申请。
(二)申请流程
申请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根据我所发布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联系我所合作导师。在获得认可后,登陆“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点击“博士后进出站”),注册并填报申请信息。
向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以及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等)。
2.组织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3.由组织人事处通知候选人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三份):
(1)《博士后申请表》(表格从上述网站打印,贴1寸免冠照片);
(2)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主管分配部门开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信;
(3)近期体检表(或博士毕业时体检表);留学回国人员可在回国后补交;
(4)博士生毕业鉴定材料(请原单位密封后直接寄给组织人事处);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6)两名同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信;
(7)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在职人员和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须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脱产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8)辞职人员须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9)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审核
1.由申请人联系的合作导师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组织5-7名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汇总候选人申请材料和部门考核意见并上报所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所博士后管理委员审查并最终确定进站博士后人员的人选;
3.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向四川省人事厅博管会申报材料。
五、进站与协议签订
(一)在接到四川省人事厅博管会批件后,组织人事处与申请人签订进站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发放进站通知书;
(二)进站博士后人员凭进站通知书和签订的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一、管理机构
(一)我所博士后管理工作由所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成员由分管所领导,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科研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博管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报所博管会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或做第二期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6个月;
(二)做第二期博士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书,累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三、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进站3个月内,完成在站期间的研究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研究计划专题报告;研究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将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合作导师签字同意的研究计划复印件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时,须在本专业或本站范围内做一次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报告前应公开张贴报告海报。报告复印件及报告会记录材料须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及主要评议参加人员签字);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最低研究成果的量化指标为:2年内发表至少1篇SCI或EI所收录刊物论文,发表的论文必须以我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博士后工作期间的研究工作内容相关;
(四)博士后出站前,须正式公开召开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评审会。参加报告会的专家组成员由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提名、经博管会认可之后执行。专家组对其总结报告和提交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做出全面鉴定,并将评审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五)出国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从事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费用自理。
(六)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退站处理:
1.年度或终期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七)凡作退站处理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办理离所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我所,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的类型与用途
1.国家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研究所配套经费由研究所统一管理,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社会保险、探亲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补贴等。
2.“博士后科学基金”
点击“中国博士后基金申请”)。 à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为了资助博士后人员中(包括自筹经费类人员)的优秀者设立,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进行评审。详见“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申请到的科研项目经费。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需的、由合作导师承担的经费。
(二)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1.所有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分享公费指标的“博士后日常经费”。
2.“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项目经费由获得者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五、在站待遇和支付渠道
博士后人员是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正式编制,但按国家规定享受设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各类相应福利待遇和其他职工待遇,包括年度考核及正常工资晋升。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所岗位的竞聘。
1.基本工资
关系转来我所的博士后人员,按照国家、科学院和当地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首次进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第二次进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支付,不足部分由所经费补齐。
2.岗位津贴
按照我所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3.绩效奖励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按照我所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4.社会保障与住房公积金
关系转来我所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与编制内在职职工同样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费用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
5.住房
(1)研究所为在站博士后提供免费博士后公寓,但水、电、气、光纤、电话、物管等费用自理。
(2)未享受博士后公寓者,研究所给予600元/月的住房补贴。
6.配偶生活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不随其流动的,按照《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事部人专发[1994]22号)规定,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项费用由所承担。
7.其它
除以上相关待遇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还享受劳保、清凉饮料费、烤火费和过节费等待遇,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其流动,我所可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二)我所不负责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问题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但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提供相关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一、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情况登记表》(4份,并须含原件);
(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4份);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账目清单(1份,本人签字);
(四)对于曾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人员,填写并上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表。
(五)博士后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或证明复印件(需注明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名称;不必迁户的,不需提供);
(六)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接收函原件,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可直接具函;出站后应回原单位或已同有关用人单位订有协议、按协议分配到该单位工作的,不必具函;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的,须提供该单位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检查有关协议规定事项履行情况。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核实科研成果等项内容;检查《博士后研究报告》;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情况登记表》等考核材料以及工资晋升等有关材料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申报上述材料至四川省人事厅博管会审核,并为出站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有关事项。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须按规定办理以下事项:
(一)办理离所手续。
(二)办理本人和随迁人员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