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从2018年7月起按月实际扣除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及待遇发放经办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447号),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于2018年7月全面启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收支经办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的规定,四川省社保局将以申报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其中养老保险征收单位部分比例为工资的20%,个人部分为8%;职业年金征收单位部分为工资的8%,个人部分为4%。
2018年6月及以前,我所已在职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按照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人字〔2015〕43号规定的预扣标准和要求执行的,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尚未扣除。
根据四川省的统一部署,从2018年7月起,按照实际应缴额征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我所已按照实际标准于2018年7月开始,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扣除的具体金额为省社保局系统根据个人实际缴费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得出。同时,原预扣的标准停止执行。2018年6月及以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的清算另行通知。
人事教育处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