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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发表日期: 2009-08-09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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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所党的工作,使我所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所知识创新工程的实施和稳步、持久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所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我所特点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核心政治作用,促进我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我所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三条   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保证所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有效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找所党的工作受中国科学院党组和中共四川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中科院成都分院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和党委办事机构
   第五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我所党委一般由5一7人组成,由全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班子同步换届。党委领导中必须有一人以主要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才能,富有改革精神,对我所科研工作的特点和科技发展的规律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了解相关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前沿;具有一定的基层党务工作经验和党校学习的基础;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经所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我所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总支部党员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所党委批准。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我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全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从工作实际出发,党总支和党支部实行与所党委同步换届改选。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要经所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   我所设立离休干部党支部和退休职工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所党委同步换届改选。退休职工党支部因党员人数较多,工作性质特殊,下设若干党小组。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党委任命合适人选担任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职工党支部书记。
   第十条   所党委在征求部门行政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建议我所研究系统各中心或研究室党支部的书记兼任本中心或研究室的行政副主任,由所务委员会予以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所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党委办公室,承担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作用和任务第十二条所党委的主要职责、作用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的精神和决议,宣传和组织实施所党委的决议。
   (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所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我所的政治方向,保证依法治所的贯彻实施。
   (三)保证所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所长完成任期目标,促进我所科研、管理、开发、人才培养各项工作的发展。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科学程序,对我所党内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我所发展方向、长远规划、所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与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及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行政业务工作的决策,监督行政业务决策中民主集中制和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行政业务重大问题坚持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由所长作出决策。
   (六)计划、部署我所的政治学习,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负责我所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
   (七)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搞好我所党的自身建设;对党支部的工作给予具体的、分类的指导,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八)领导并加强我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了解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九)以人为本,搞好我所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和创新氛围,凝炼生物所所风和生物所人精神,促进创新实践。
   (十)落实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所长共同搞好我所干部队压建设。中层干部的任用,所长、党委均可提名,但都必须经过党政共同研究,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征求所纪委意见,在党委会上集体讨论,并向所务委员会提出任命建议。竞聘干部要先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党委讨论通过后确认竞聘资格。
   (十一)以党委为主,党政配合,共同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必须将后备干部放到适当岗位锻炼。
   (十二)保证党支部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经费。公费为党支部订阅一份党报、一份党刊及一份《科学时报》,供党支部组织党员、职工学习和进行宣传使用。
   (十三)领导所纪律检查委员会,支持其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能。
   (十四)领导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政治上的领导,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作用和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所党委的决议在我所的执行情况。
   (二)经常对我所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和处理我所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案件问题及处理结果同时向所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十四条   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作用和任务是:
   (一)在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党员认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党政》和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员理论素质,增强党性。
   (二)向党员、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精神,宣传我所的各项决定和措施,组织动员党员、职工积极投身我所的改革。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要严格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在党委统一部署下,结合部门业务工作特点和改革实际,采取生动、有效方式组织党内活动,重点对党员进行理想教育、信念教育、科研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要依照党内纪律和制度严格党员管理,监督党仍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部门党员、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反映党员、职工的意见和呼声,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党员、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沟通认识。
   (五)参与部门行政业务的决策和管理,监督部门决策程序;协助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工作目标。
   (六)监督本部门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职工(包括行政负责人)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所的决议,及时反映违法、违纪、违背决议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落实所党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和任务,努力搞好部门小环境建设。
   (八)积极主动做好组织织发展工作,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大组织发展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在科研一线、青年骨干、团员干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九)支持本部门工会小组,团支部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关心青年职工的成长,帮助青年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十)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党费收缴与管理等党支部日常组织工作,做到准确无误,规范有效。
   (十一)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反对封建迷信、歪理邪说和伪科学。挖掘好人好事和模范事迹,向所党委建议对其表彰和奖励,树立正气。
   (十二)参与部门职工年终考核小组。对本部门职工、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鉴定。负责本部门职工、学生政审意见填写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五条   所党委的工作制度和纪律是:
   (一)会议制度。包括党委会、民主生活会、党务工作会。
   1.党委会由党委负责人主持。内容主要有:o1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所党务工作计划:②讨论本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党务工作总结;③对党内重大事务作出决定和决策;④审定和通过党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⑤讨论和研究我所取大问题和热点问题,从党委角度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讨论和决定后备干部培养、教育、考该、管理和调整工作;①进行中层干部任用提名,经党政共同研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党委会上集体讨论并向所务委员会提出任命建议; 讨论卷决定领导班子建设事宜;审批党支部选举结果、积极分子入党及预备党员转正等;0U)研究和决定党风廉政建方面重要工作;⑤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所党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开会。其中制定我所党力工作计划、讨论本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度党务工作总结以及审定和通过党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党委会应要求党员行政所领导列席。
   2.民主生活会由党委负责人主持。内容主要有:①进行有关文献、决议的学习;,进行思想交流,统一思想认识;②总结班子及个人近期工作情况;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①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以来,班子及个人问题整改情况。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增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行政所领导应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
   党委成员必须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即:除认真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认真参加所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3.党务工作会由党委负责人或受党委委托的其他党委成员及党办主任主持。
参加人员是党委成员、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党办工作人员。内容主要有:①(专达、学习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献精神;②部署党务工作;③开展调研,了解各党支部存在的问题;④讨论报请党委决定的规章制度和其他事项;⑤通报近期工作情况;③检查各党支部工作。
党务工作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开会。若无特殊原因,党委成员应一律参加党务工作会。
   (二)上党课制度。
   1. 所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每年至少要为所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
   2. 每年举办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入学习班,为其上党课,帮助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联系制度。明确每一位党委成员联系3一4个党支部,经常参加负责联系的党支部的活动,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加强上下情沟通。
   (四)工作纪律。凡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维护集体决定,对外一个声音,一个口径,一个说法。不得强调个人意见,引起职工误会和不明确。违纪者,经查证将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十六条   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制度和纪律是:
   (一)会议制度,包括支委会、支部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组织生活会。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主要进行本支部工作研究和部署。各党支部应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可以是简短的碰头会。
   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主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党员同志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支部党员大会山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主要讨论吸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部署党务工作,进行选举,讨论本支部重要工作和决定等。支部党员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支部组织生活会山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主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上党课、交流、参观、考察,通过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会,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纪律,各党支部必须严格坚持两月一次的组织生活,党员同志每年参加组织生活的次数不得少于4次。
   (二)参与制度
   1.党支部书记参加部门行政事务会议(室务会、中心行政事务会)。
   2.党支部书记参加部门决策的集体讨论。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作出决策前,要征求党支部书记的意见,党支部书记负责监督行政负责人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3.党支邢书记作为部门负责人之一参加所中层干部会议。
   4.党支部书记是部门年终职工考核小组的当然成员,负责对包括行政负责人主内的每一位职工进行政治考核。
   (三)联系制度
   1.党支部全力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和行政负责人沟通,向行政负责人通报党支部工作。
   2.党支部委员明确联系本支部几位党员同志,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党支部经常向所党委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并通报党员基本情况。
   4.党支部每年初向党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年末提交支部工作总结。
   (四)工作纪律。党支部书记及委员要坚决维护和执行党委决议,维护和执行党支部决议。要求会后不传的信息一定不传,不说有违集体决议之话,不做有违集体决议之事,创造和维护所安全团结的局面,促进所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五章   党务干部的待遇
   第十七条   所党委为党务干部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考察提供经费支持。
              第六章   党组织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我所《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每年年终对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进行工作考核,并实施工作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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